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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00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的设立(个人之间签订买卖房屋合同后,办理预告登记)
发布日期: 2022-05-31  信息来源:
1、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的设立
(个人之间签订买卖房屋合同后,办理预告登记)
2、口语名称(老百姓) 预告登记的设立
3、承办部门 牡丹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4、设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5、前提条件 不动产买卖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双方当事人。预购商品房的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时,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6、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不动产转让合同;
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交相应材料。
7、审核要点 1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其预售合同是否已经备案;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是否已经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申请其他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是否已经登记;
2  申请人与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3  申请登记的内容与登记原因文件或者权属来源材料是否一致;  
4  不动产买卖、抵押的,预告登记内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有关内容冲突;
5  不动产被查封的,不予办理;
8、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
2、领取不动产权证
9、特别程序
10、收费依据
11、收费标准 不收费
12、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13、联系电话 0453-6913799
14、监督投诉电话 0453-6276353
15、办理地址 民生大厦(牡丹江市东安区八面通街,莲花湖路585号民生大厦三楼)
16、纸质是否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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