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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00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企业建成房屋后,以国有土地、房屋抵押担保办理登记)
发布日期: 2022-05-31  信息来源:
1、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
(企业建成房屋后,以国有土地、房屋抵押担保办理登记)
2、口语名称(老百姓) 企业抵押登记
3、承办部门 牡丹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4、设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5、前提条件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6、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受托人身份证;
(4)授权委托书;
3.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人国有控股企业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权批准处置的相关证明文件;抵押人为集体企业的,还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按照批准权限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或者其他批准材料。
7、审核要点 1  抵押财产是否已经办理不动产登记;
2  抵押财产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抵押的不动产;
3  抵押合同上记载的抵押人、抵押权人、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或种类、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不动产是否明确;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债权确定的期间是否明确;
4  申请人与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5  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抵押财产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商品房;
6  在建建筑物抵押,应当实地查看的,是否已实地查看;
7  有查封登记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但在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后办理的预查封登记,不影响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
8  办理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抵押权人与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是否一致;
9  同一不动产上设有多个抵押权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登记;
10 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8、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并缴费
2、领取不动产权证
9、特别程序
10、收费依据 财税[2019] 45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11、收费标准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12、承诺时限 即时办结
13、联系电话 0453-6913799
14、监督投诉电话 0453-6276353
15、办理地址 民生大厦(牡丹江市东安区八面通街,莲花湖路585号民生大厦三楼)
16、纸质是否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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