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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00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注销登记
发布日期: 2022-05-31  信息来源:
1、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注销登记
(个人还清贷款后注销土地及房屋抵押,办理登记)
2、口语名称(老百姓) 个人抵押注销登记
3、承办部门 牡丹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4、设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5、前提条件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主债权消灭的;
2.抵押权已经实现的;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共同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债权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抵押权消灭的,抵押人等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6、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他项权证》、《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7、审核要点 1  申请注销的抵押权是否已经登记;
2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  申请注销的抵押权与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的记载是否一致;
8、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
2、领取不动产权证
9、特别程序
10、收费依据
11、收费标准 不收费
12、承诺时限 即时办结
13、联系电话 0453-6913799
14、监督投诉电话 0453-6276353
15、办理地址 民生大厦(牡丹江市东安区八面通街,莲花湖路585号民生大厦三楼)
16、纸质是否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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