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00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个人从开发商全款购买商品房办理登记)
发布日期: 2022-05-31 信息来源:
1、事项名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个人从开发商全款购买商品房办理登记) |
2、口语名称(老百姓) | 商品房转移登记 |
3、承办部门 | 牡丹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4、设立依据 |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5、前提条件 |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买卖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
6、申请材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3.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4.商品房买卖合同书; 5.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本。 |
7、审核要点 | 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登记原因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2 申请转移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是否一致; 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被查封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4 涉及买卖房屋等不动产,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受让人与预告登记权利人是否一致。 5 设有抵押权的,是否已经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6 有异议登记的,受让方是否已签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7 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价款、纳税的,是否已提交土地价款和税费缴纳凭证; 8 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
8、办理流程 | 1、申请受理并缴费 2、领取不动产权证 |
9、特别程序 | 无 |
10、收费依据 | 财税[2019] 45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11、收费标准 |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
12、承诺时限 | 即时办结 |
13、联系电话 | 0453-6913799 |
14、监督投诉电话 | 0453-6276353 |
15、办理地址 | 民生大厦(牡丹江市东安区八面通街,莲花湖路585号民生大厦三楼) |
16、纸质是否存档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