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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牡丹江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弹性出让”供应模式的通知

日期: 2025-10-22 来源: 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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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级关于活化土地市场的决策部署,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决定在全市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弹性出让”供应模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服务实体经济、优化营商环境为根本目标,通过推行“标准地+弹性出让”供应模式,构建“事前定标准、事中强服务、事后严监管”的土地管理新机制,为我市产业集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用地保障。

二、适用范围

本模式适用于我市市本级开发区范围内新供应的工业用地。鼓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逐步将适用范围扩大至其他符合条件的产业集聚区。

三、办理程序与要求

(一)供应前准备阶段‌。由开发区管委会在土地出让前统一


完成区域性评估,并将评估成果清单交由自然资源部门。同时,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设定拟出让地块的具体控制指标。

(二)出让方案编制阶段‌。根据产业生命周期和企业需求,在出让方案中明确弹性出让年期。出让底价依据确定的弹性年期进行评估和年期修正,修正系数不低于弹性年期与50年最高年期的比值,最终底价不得低于上述修正后价格及本地工业用地成本价。

(三)组织供应与签订合同阶段将经批准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弹性年期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并载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后期管理阶段土地使用权期满前,用地单位可申请续期。符合相关规定且正常履约的,可优先续期,续期价格按届时评估价确定。

四、保障措施

(一)优化审批服务。全面推行并联审批、容缺受理。各科室须提前介入、主动服务,推动实现“交地即交证”“拿地即开工”,最大限度压缩项目落地时间。

(二)强化全程监管。建立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台账与信用档案。对未履行协议的企业,依法依规采取整改、惩戒等措施,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科室要积极向市场主体宣传解读新政,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营造良好改革氛围,确保政策红利充分释放。

20251022

来源: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

撰稿:刘起嘉

校对:刘起嘉

一审:刘起嘉

二审:于涛

三审:赵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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