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不动产登记
责任保险机制》的通知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有效降低登记风险,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牡丹江市不动产登记行政赔偿及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制定了《牡丹江市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机制》,请遵照执行。
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0月11日
牡丹江市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机制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有效降低登记风险,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牡丹江市不动产登记行政赔偿及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再结合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追溯期内中心提供登记服务时造成申请人经济损失,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应由中心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做出相应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责任人追偿。
第三条 赔偿限额。中心每年根据上一年的业务办理量、其他地区责任保险招标情况等与保险公司约定年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限额及追溯期。
第四条 合同约定。中心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对基本情况、保险费支付事宜、保险责任等具体事项进行约定。
第五条 保密责任。保险公司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力。
第六条 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规定范围内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保险公司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限期整改。
2、及时办理合同价款的付款手续。
3、负责提供投保材料,协助保险公司办理有关事宜。
4、负责在赔偿事故发生后及时报案,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调查、理赔工作。
5、对合同条款及所知悉的保险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6、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对中心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籍服务义务。
2、根据规定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合同约定的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
3、及时向中心通告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
4、保证本项目投标文件和承诺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满足中心要求。
5、负责承保工作,出具保险单、发票等。
6、负责理赔及其他售后服务、履行赔偿或者付保险金等义务。
7、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中心的监督。
8、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八条 关于合同的违约责任
1、中心和保险公司双方必须遵守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
2、如因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中心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中心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中心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保险公司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对合同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限可延长,其延长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3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在执行合同中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3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可向中心所在地管辖权法院诉讼解决争议。
2、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没有制定的内容,在中心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中心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