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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调研组来齐

日期: 2022-10-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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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牡丹江市不动产登记行政赔偿及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行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不动产登记行政责任,预防和减少行政过错的发生,维护不动产登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以下简称“过错”),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国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由于其过错 行为给部门(政府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经上级主管机关、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通过监督检查、行政复议或行政、民事诉讼等方式,撤消或变更其行政行为产生行政赔偿的,应追究其过错责任并承担行政、经济责任。

二、行政赔偿程序按下列程序执行:

1、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召开中心班子会议通报情况,形成行政赔偿意见报局,并启动行政赔偿程序;

2、由财务部门牵头,相关业务部门配合起草申请财政赔偿资金报告。

3、财政赔偿资金到位后,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拨付受偿人账户;

4、行政赔偿先行赔付后,按照过错行为的责任划定追 偿责任人相应经济贵任。

三、过错责任按级追究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内部职能机构设定工作岗位,岗位过错责任按级由相关岗位责任人员承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追究过错贵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办理登记,而拒绝履行、或者超过法定(承诺)期限办结、或者不予答复的;

3、利用职权,徇私枉法,损害国家、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行政赔偿后果,且具有明显故意过错的;

4、超越职权办事,导致过错的;

5、违反法定程序办事,导致过错的;

6、其它应当追究的过错行为。

五、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或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1、主动承认其过错行为并及时主动纠正,且其过错行为轻微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因工作上善意过错,后果较轻,没有造成损失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1、一年内出现两次(含两次)违法或不当不动产登记行为的;

2、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 裁定、决定和行政监督机关依法做出的决定,导致产生新的违法或不当不动产登记行为的;

3、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司法、复议及行政监督建议,拒 不执行不动产自纠登记、导致产生新的违法或不当不动产登记行为的。

4、过错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严重损害部门形象 产生行政赔偿的;

5、其它应当从重追究的情形.

七、应当经过审批、审核而未经审批、审核办结申请事项未造成过错的,视同过错行为.

八、对过错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和对象,给子下列方式处理:

1、责令改正;

2、责令检查;

3、通报批评;

4、产生行政赔偿的,启动赔偿程序,依照过错程度追偿相应经济责任;

5、按照《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规定处理。

上述处理方式可单独执行,也可一并执行.

九、对形成过错的责任人员处理,由本部门实施。属违法或不当不动产登记行为,需追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局纪检室或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责任追究。

十、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牡丹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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