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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土地纠纷争议处理公示制度》的通知

日期: 2022-10-2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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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土地纠纷争议处理

公示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分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和司法公开,加强土地争议案件调查处置和审判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透明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现将《土地纠纷争议处理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2926

 

 

 

土地纠纷争议处理公示制度

 

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境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之间的权属争议处理。本制度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争议。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注重现实。

二、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需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时,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四、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对争议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的,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到现场实地调查。

五、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六、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争议的主要事实;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七、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市自然资源局印章后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八、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九、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调查处理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

()拟定的处理结论;

 ()处理意见,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或下设分局上报后,经市局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上报政府部门予以批复,形成最终处理结果。对不涉密土地信息开设免费查询窗口和网上查询功能。

十、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接到处理结果15日内,当事人既不申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十一、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在接到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及时组织相关科室、所在60天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报送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十二、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纠纷调查处理信息公开工作,自然资源局每季度底前通过本局门户网站公示上一个季度内辖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的基本情况,公示的主要内容有年度共收到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申请件数、涉及的土地权属争议类型、争议的面积、调处的数量,作出处理决定后申请行政复议的件数,作出处理决定后提起行政诉讼的件数。

 

 

 

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2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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