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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信息

自然资源局编制公开情况
发布日期: 2019-11-05  信息来源:
 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送审稿)

 

第一条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6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局(含挂牌机构,下同)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市政府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实施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国家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和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国家制度、标准、规范,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市政府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实施办法。负责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承办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负责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全市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全市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实施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建立生态修复重点项目库并组织实施。

)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组织实施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

(十)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和成果应用。拟订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监督实施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负责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开展自然资源对外合作搭建自然资源对外交流、合作发展平台。

(十)负责对全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指导并监督检查。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违法案件。组织实施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和测绘地理信息资质的监督管理负责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的管理应用。

(十对县(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直接领导。

(十)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十)统一领导和管理市林业和草原局。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局落实中央、省、市委关于市政府统一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加大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机构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2)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3)市自然资源局如工作需要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牡丹江市行政区划图。

3.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局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建立行政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衔接机制,推进监督执法协同联动。市自然资源局为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开展行政执法提供行政审批、行政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数据信息和技术支撑,作出涉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的决定及时通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市自然资源局。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政务督办、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综合改革科(科技和对外合作科)。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重要文稿,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协调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拟订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和对外合作战略、规划和计划。监督实施国家和省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负责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外事管理、自然资源领域合作。搭建自然资源对外交流、合作发展平台。

(三)法规科。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

(四)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有关工作,拟订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统计的规程、规范和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工作。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五)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国家和省制度、标准、规范,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协调配合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林木、林地等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六)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科。组织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国家相关考核标准的实施办法负责落实市政府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相关工作。

(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监督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实施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和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八)国土空间规划局。负责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县(市)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全市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实时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负责县(市)国土空间规划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全市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负责市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征收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开展全市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制定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县(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十一)建设项目规划科。负责规划区内城乡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含集体建设用地,不含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和宗地内建设项目)控详、修详规划的编制报批、审批与管理工作负责核定建设用地位置界线面积征收范围的确定负责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提,提出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条件负责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查论证工作负责组织建设项目验线核实负责小区配套设施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批准项目的规划核实(验收)工作。

(十二)市政工程规划科。负责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管理工作。负责铁路、公路、轨道交通、城市道路等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供水、排水、供电、供热、通信、燃气、输电线路等市政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单独立项的变电所、换热站、污水提升泵站、通讯基站等站址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市地下空间实施统一规划管理,指导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参与大中型市政工程项目的规划选址论证。负责批准项目的规划核实(验收)工作。

(十三)城市设计科。负责城市设计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广场、公园绿地、城市雕塑、大型广告、公共空间和景观风貌规划编制、报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编制、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负责省级风景名胜景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批与管理工作负责私有住宅建设、房屋改变使用性质及门窗改建的审批与管理工作负责宗地内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控详规划的编制、报批、审批与管理工作。负责批准项目的规划核实(验收)工作。

(十四)耕地保护监督科。负责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五)地质勘查管理科。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执行地质勘查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全市地质勘查项目。协调、服务国家、省、市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实施。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六)矿业权管理科。组织实施矿业权管理政策。管理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行使的石油天然气和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矿业权之外的权限内和自然资源部或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的矿业权出让及审批登记。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市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重大矿产资源权属纠纷。负责安全生产组织协调工作,配合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开展涉及自然资源管理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矿业权管理与各类保护地政策衔接。

(十七)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执行全省矿产资源保护利用战略、政策和规划,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工作。配合国家和省开展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落实矿山储量动态更新机制督促地质资料汇交和利用。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八)执法局。全面开展日常巡查工作。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对土地规划执行情况、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等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指导县(市)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监督检查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对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执行情况、矿业权出让、转让、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指导县(市)查处矿产违法案件。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的行政执法。

十九)行政审批科。负责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一图制”审查工作协调、督办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负责自然资源系统政务服务工作。

(二十)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强对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范和指导。组织编制并实施基础测绘规划。配合发改部门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定期更新基础测绘成果。加强对不动产测绘的管理。提供应急测绘保障。开展地理国情监测,严格管理,规范使用监测成果。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加工、编制,促进成果社会化应用。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等立项提出意见。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管。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测绘单位实行信用管理。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接受关于违反《测绘法》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二十一)自然资源纠纷调解与信访科。承担省自然资源厅、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事项的转办、交办、督办等工作。负责信访工作,协调处理信访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指导协调县(市)自然资源纠纷调解与信访工作。

(二十)计划财务审计科。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落实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承担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十三)人事科。承担机关和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负责机关和属单位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与人事科合署办公

第五条 自然资源局派出机构:

(一)自然资源局设东安分局、西安分局、阳明分局、爱民分局4个派出机构,为正科级。实行市自然资源和区政府双重管理。贯彻实施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全面开展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日常巡查工作。配合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供后动态监测工作。负责国有建设用地地籍登记和变更,参与矿产资源登记工作。负责划拨、租赁国有土地用地审核和土地租金收缴。负责临时用地、宗地用地审批管理。负责区地籍、土地定级、不动产登记和空间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初审和批后监管工作。协助调处自然资源权属纠纷信访工作

(二)自然资源局设自然资源管理一至五所,为正科级。贯彻实施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全面开展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日常巡查工作。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执行农用地用途管制。参与自然资源调查。负责土地地籍变更,参与矿产资源登记工作。负责划拨、租赁国有土地租金收缴。承担临时用地、宅基地审批管理。承担辖区内“三项农用地”审查备案工作。负责乡地籍、土地定级、不动产登记和空间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初审和批后监管工作。协助调处自然资源权属纠纷信访工作。协助土地征收、征用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管理一所负责兴隆镇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管理二所负责海南乡、温春镇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管理三所负责铁岭镇、磨刀石镇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管理四所负责桦林镇、五林镇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管理五所负责三道关镇自然资源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局机关和派出机构行政编制117(含派出机构行政编制36名)。设局长、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1名,副局长4(其中副局长、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35(含自然资源分局局长4名、自然资源管理所所长5名、总规划师1名、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的机构领导职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6(含自然资源分局副局长4名、自然资源管理所副所长5名)。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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