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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政务信息公开目录
发布日期: 2014-03-16  信息来源:

一、 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职能

市国土资源局是市政府负责全市土地、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监督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和可持续发展的研究,拟定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组织实施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定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执法情况。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和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的依法行政;依照规定责任有关行政复议。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修定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地质环境保护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指导和审核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及矿产资源等专项规划;审批县级土地复垦整理等专项规划;参与报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矿产权属纠纷;对土地、矿产权市场的交易和流转进行监督管理;知道土地确权登记;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拟定实施耕地特殊宝华的鼓励耕地开发政策;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农田保护;监督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负责建设用地预审工作;负责后备土地资源登记造册和未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向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呈报全市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及承担全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用地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农用地内部结构调整的审批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统一管理全市土地和城乡地政、地籍工作;组织土地划界、土地资源调查、项目勘测、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和组织实施地籍调查、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工作,承办由市政府颁发土地证书的土地登记工作。

八、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收储、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入股、交易、政府收购、储备和授权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公布地价、国有土地年租金标准的测评,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和监督落实国家国有土地划波用地目录、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

九、承担规划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全市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的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中介行为,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依法合理配置矿产资源;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组织实施省级规划矿区,划定市级规划矿区;组织编制实施采矿权设置的方案。

十一、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负责地质勘察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质矿产勘查行业的监督管理;协调处理地质矿产勘察争议纠纷;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利用调差、矿上储量动态管理和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管理群是地质资料的汇交;提供全市款产资源数据。

十二、负责全市地质环境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察和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并监管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址的勘查与评价;参与全市建设项目、城市建设规划、区域开发规划的审查论证。

十三、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应急处置,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四、依法征收国土资源收益和监管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国土资源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五、组织开展土地、矿产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 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姓名及分工:

1、党组书记、局长 赵刚办公室电话:6277100

负责全局党政全面工作,主管人事教育科、计划财务审计科、土地储备中心工作。

2、副局长胡乃川办公室电话:6277122

分管统一征地工作站、土地整理中心、勘测设计队(信息中心)工作。

3、副局长王勇办公室电话:6277111

分管全局常务工作,机关党委、共青团、老干部,办公室日常管理,局机关及事业单位目标考核、信访、政策法规科、调控和监测科,协管人事教育科、计划财务审计科。

4、副局长柳钢 办公室电话:6277128

分管矿产开发管理科、矿产资源储量科、地质环境科、地质勘查科。

5、副局长刘侃  办公室电话:6277499

分管耕地保护科、规划科、执法监察审理科、土地执法监察科、矿产执法监察科。

6、副局长刘吉获办公室电话:6277101

分管东安分局、西安分局、阳明分局、爱民分局、地籍科。

7、副局长申勇办公室电话:6268088

分管土地利用科、地产交易所、协管土地储备中心工作。

8、副局长 王剑瑛办公室电话:6277133

分管成取证费稽查科、乡镇国土资源一所、国土资源二所,海南乡国土资源所、五林镇国土资源所、,磨刀石镇国土资源所。

9、纪检组长 宗可林办公室电话6277102

分管纪检监察室、行政审批科、负责全局纪检监察工作、兴奋建设工作。

三、 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内设机构及职能

1、办公室 主任 周颖 办公室电话:6277466

主要职责:

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综合协调、督查督办;承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负责文电处理、接待来信来访、档案管理、计划生育、文秘保密、安全保卫;负责固定资产、车辆及物资管理和接待联络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目标管理、考评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2、计划财务审计科 科长 倪莉 办公室电话:6277479

主要职责:

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的相关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狂擦河南等资源性资产和财政出资形成的矿业全权益的有关工作;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相关工作;负责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与财务监督工作;编报并管理年度基本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地质勘查项目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投资计划;承担部门预决算、会计核算、政府采购、资金拨付、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拟订有关预算、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承担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财务内部审计工作。

3、规划科 科长 王恩东 办公室电话:6277123

主要职责:

负责拟定全市国土综合开发整治政策措施;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矿产资源等综合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利用年度计划;指导和审核下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基本农田保护和矿产资源等综合规划;审核下级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和未利用土地、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参与报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规模的审核工作;参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论证工作。

4、耕地保护科科长 牛彦彬 办公室电话:6277121

主要职责:

负责全市耕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工作;负责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复垦的监督工作;负责农用地内部结构调整、土地开发用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承办报国务院或省政府审批的用地事项的审核工作;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负责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措施的审核、监督检查和验收;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组织对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工作的监督和检查;负责制定土地安置、补偿费标准。

5、地籍管理科 科长 李升才 办公室电话:6277482

主要职责:

负责全市城乡地籍、地政工作;组织全市土地调查、统计、确权、登记、发证和土地动态信息监测;负责土地、矿产资源信息库的建设;制定全市地籍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专项调差和土地动态监测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地籍成果检查验收;负责组织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承办由市政府颁发土地证书的土地登记工作;指导各县(市)地籍管理工作;规范、监管土地调查、登记中介组织及行为。

6、土地利用管理科 科长 侯冰 办公室电话:6277110

主要职责:

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指导土地评等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测评;负责审核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定期公布基准地价;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时动态监测;负责各类建设用地供地;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负责国有土地收回、收购、储备和置换的管理工作。

7、矿产开发管理科 科长 吕继军 办公室电话:6277130

主要职责:

组织实施全市矿产资源规划;负责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省级规划矿区,划定市级规划矿区、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对矿产开发利用项目进行审核与管理;管理矿业权市场;调处采矿权属纠纷;负责全市范围内的拟设矿业权的复核工作。

8、征费稽查科科长 耿霞 办公室电话:6277131

主要职责:

组织实施市城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负责市城区采矿权的审核、批报;负责市城区采矿权的审核,甲类矿产的组件报批,乙类矿产的审批登记发证和变更、延续、注销管理;负责市城区采矿权的出让、转让审核和采矿许可证的年度检查;调处市城区采矿权属纠纷;负责市城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统计报表;征收市城区矿山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负责征收市城区矿山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9、矿产资源储量科 科长 刘焕晨 办公室电话:6277135

主要职责:

负责管理全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甲类矿产初审)、登记、统计工作;实施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负责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地储量、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依法管理矿业权评估;负责地质资料汇交;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除外)的监督管理;负责矿业权年检;负责矿山督察员队伍的管理工作。

10、地质环境科 科长 安刚 办公室电话:6277132

主要职责:

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地质环境、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监督检查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及恢复治理;对地质环境项目进行申报与管理;组织申报、评价具有保护价值的地质遗迹;参与建设项目、城市建设规划、区域开发规划的地质灾害的审查论证;负责征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

11、地质勘查科 科长 于子学公室电话:6277129

主要职责:

负责地质勘察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质勘查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地质勘查项目的初审、申报工作;调处地质勘查争议纠纷;负责全市范围内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监督管理;参加矿产资源勘查项目野外作业完成后的验收工作。

12、调控和监测科 科长 冯伟 办公室电话:6277113

主要职责:

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负责综合调研、信息收集与交流,宣传报道;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承担有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协调和组织局内有关综合研究工作。

13、政策法规科科长 姜德文 办公室电话:6277149

主要职责:

组织拟定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协调局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及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咨询;负责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应诉应诉的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召开相关听证会;负责国土资源系统的依法行政管理及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承担有关国土资源政策的研究工作;指导全市土地、矿产资源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

14、人事教育科 科长 董群英 办公室电话:6277139

主要职责: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调配、劳动工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科级以下人员的管理:负责县()国土资源部门领导班子及副科级干部的有关管理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系统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本系统专业培训和职工培训工作计划;负责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审核聘任、公务员及所属单位职工的考核工作;负责县(市)国土资源系统的目标管理/评比表彰。组织协调全市国土资源对外合作、学术交流。

15、纪检监察室 主任 吴新宇 办公室电话:6277137

主要职责:

监督检查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决定、命令情况,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对本单位党组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监督;发现本单位党组及其成员、行政领导及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有违反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情况,按照省国土资源部门领导体制调整后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其他党员干部有违反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情况,按党组织关系属地管理和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受理对管辖范围内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申诉,并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对涉及本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行政领导及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要及时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及所在地党组织报告,由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及所在地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进行调查核实。

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对党员违纪案件,要在地方党组织的指导和协调下,以发案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为主进行调查核实。对应给予党纪处分的,要按党组织关系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按照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党组和纪检监察机构,市委、市政府及同级纪委的工作部署,协助本单位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及源头治理工作等;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

监督检查本部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研究、制定本部门、本系统预防和治理腐败的规章、制度和措施。

完成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纪检监察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16、直属分局

东安分局:

分局长 胡仲良 办公室电话:6277480

西安分局:

分局长 李丹影 办公室电话:6277458

阳明分局

分局长 王兵 办公室电话:6277477

爱明分局:

分局长 赵荣国 办公室电话:6277467

主要职责:

负责实施土地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辖区地政管理、宗地内新、扩、改、翻、移建设项目的申请、组件、报批工作;负责辖区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土地确权、土地登记、土地公告、土地发证;受理辖区内个人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的申请、交易价格申报和锖区内土地改变用途的受理、组件报批手续,办理变更登记换发证书;对未利用、闲置土地进行登记造册管理;负责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年租金的征收、土地市场的监管和土地证书的年度确认;负责收回土地、城市动迁等土地使用权灭失和他项权利的变更、更正、注销土地登记;负责土地非法转让、出租、抵押等案件的调查和辖区区属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制定、组件报批;调查和协调处理土地纠纷。

17、执法监察局 局长 刘侃 办公室电话:6277499

主要职责:

组织对土地、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全市土地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地质环境、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占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矿业权出让转让及全市国土资源管理各项费用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对

国土违法行为均检举、控告;负责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干部队伍业务建设;负责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工作;依法对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查处和督办;对所辖县()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有权直接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浪费矿产资源、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以及所辖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协调司法机关进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工作,配合司法机关对国土资源违法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土地执法模范县和“三无”乡镇创建活动;进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分析,依照规定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执法监察工作;监督检查下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情况,定期考核,提出任免意见;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8、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

乡镇国土资源一所:负责兴隆镇、温春镇、沿江乡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所长 戴永师 办公室电话: 6408077

乡镇国土资源二所:负责铁岭镇、桦林镇、北安乡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所长 于晓峰 办公室电话:6822894

主要职责:

负责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负责辖区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乡()、村企业用地、农村居民个人建房用地、“三项"农业用地的审核呈报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土地登记及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工作;负责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负责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年租金征收工作;负责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负责辖区内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完成市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19、土地储备中心

副主任 申 勇 办公室电话:6277466

主要职责:

根据土地市场的要求,对管辖区内的国有存量土地调查摸底,制定收购储备计划,适时适量收购储备土地,逐步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供应;经营和管理市、县依法收回、收购的土地,建立土地储备库;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提高其附加值;定期发布土地储备信息,增加一级土地市场透明度,为城市建设和招商引资提供服务;对出让土地的后期开发进行跟踪管理,保证用地严格按照规划要求用地;筹集、运作和管理土地储备金。

20、统一征地工作站

站长 左辛 办公室电话:6277460

主要职责:

负责全市辖区内各类建设征(拨)用土地的具体事宜,协调征地各方面的关系,核定用地面积、地类、附着物,计算征地管理费,制定征用土地方案和安置补偿方案,负责被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的拆迁。与征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书。用地审批后落实征(拨)用地范围和安置补偿工作。

收取、转付统一征地所发生的各项规费和征地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负责征地统计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1、土地整理中心

主任 李太乙 办公室电话:6277470

主要职责:

负责全市土地整理的长远规划和近期规划设计;负责土地整理项目的立项、勘测、前期调研、论证;负责按土地整理规程对土地整理项目进行验收及监督检查;负责申报国家、省、市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和试验区工作;负责土地复垦及山、水、路、林、村综合治理工作;负责耕地数量、质量动态监测,注意土地生态保护,科学有效地开展土地整理工作;负责全市土地整理工作的综合协调与指导;负责管好、用好土地整理资金。

22、地产交易所

所长 王春艳 办公室电话:6277488

主要职责:

负责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抵押、交换、土地租赁经营和土地开发经营为主要内容的地产交易管理职能。

23、土地勘测设计队(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队长(主任) 程美才 办公室电话:6277105

主要职责:承担本市的土地勘测、土地规划设计的生产任务;承担土地现状调查、土地资源普查等任务;承担全市的地籍测量任务;承担征拨用地的勘测和放线测量工作;承担设计单位和其他部门委托的工程测量和地形测量任务。

承担国土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转和维护,承担局机关自动化网络系统的技术服务;负责全市地籍、地质矿产、规划、测绘等国土资源信息数据的采集、处理等工作;承担局土地、矿产资源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对全市国土资源的数据进行汇总和管理;承担局土地、矿产资源利用动态监测信息的汇总、分析,通过与省数据交换中心和省地质环境监测网络相连接,为决策部门提供国土资源实时信息;开展国土资源管理与科技进步的发展战略和对策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建议,为科技发展提供国土资源信息支持;受局委托,承担国土资源信息的对外发布工作,为社会提供公益信息服务。

四、 行政权力

1、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829日)第11条、《土地登记规则》第2条(19951228日国家土地局发布)。

条件:登记申请;法定代表人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程序:各土地分局或各土地工作站受理→主管副局长审批→回复。

2、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9条(1998829日)、《土地登记规则》第22条(19951228日国家土地局发布) 。

条件:申请登记;法定代表人证明;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批件、土地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土地来源合法的证件及图件;新建工程用地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程序:各土地分局或各土地工作站受理→局长审批→回复 3、土地开垦、整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8394041条(19988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718条(1998年国务院第286号令)、《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1921条(1999年省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条件:项目通过规划预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开发利用区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列入整理项目);项目经过有资质部门论证和评估;项目必须是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开发单位和个人必须有开发能力和资金保证;土地权属清楚或是国有后备土地 。

程序:耕地保护科(土地整理中心)受理→局长审批→回复。4、农业内部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牧、还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829日国家主席令第8号)、《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0条(1999年省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 

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过论证和评估,确保对生态环境没有影响;有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政府部门实施退耕有关意见 。

程序:耕地保护科受理→局长审批→回复。

5、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农用土地转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044条(1998829日)、《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1223条(1999年省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 

条件:通过用地预审;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必须是乡(镇)村的企业用地(包括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联营、入股联合办企业用地),公益、公共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在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

程序:耕地保护科受理→局长审批→回复。

6、临时使用土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1998829日)。 

条件: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临时用地(集体土地);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与农村集体组织签订土地补偿、恢复土地现状协议;城市规划区内,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

程序:耕地保护科受理→局长审批→回复。

7、乡镇、村企业用地或与他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办企业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9条(1998829日)、《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940条(1999年省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 

条件:通过建设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该村村民有常住房口但无住房。 

程序:耕地保护科受理→局长审批→回复。

8、乡镇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转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1998829日)。

条件:破产兼并企业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上建筑物产权证明;乡(镇)村企业已按程序破产终结;土地证书。

程序:耕地保护科受理→局长审批→回复。

9、土地使用他项权利设立、变更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829日)、《土地登记规则》第2232条(19951228日国家土地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7条(1990年国务院第55号令).

条件:登记申请;土地使用权通过有偿方式取得,并签定了有偿使用合同,领取土地证书;地上建筑物产权证明;抵押或租赁合同;涉及集体土地的,提交土地所有者同意的书面证明;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其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程序:各土地分局或各土地工作站受理→主管副局长审批→回复。 

10、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2条(1998829日)、《土地登记规则》第32条(19951228日国家土地局发布).

条件:申请报告;土地证书;依法改变土地权属用途的合法批准文件,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等;转让土地时,应申报转让价格。

程序:各土地分局或各土地工作站受理→主管副局长审批→回复。

11、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1条第4款;《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12条第4.

条件:符合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国土规划相衔接;县(市)政府呈报件;由专业部门编制,并通过专家评审。

程序:规划科受理→局长审批→回复。

12、划拨使用的国有土地供地

依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土地管理法》第54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条件:用地申请;建设项目初设批复文件、立项批准(或备案)文件;政府及部门批准建设文件(会议纪要);规划意见书、城市规划区内用地应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图纸《平面布置图、土地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并标绘用地范围》;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土地证书);新增建设用地应附土地征、转用批复文件;其他相关材料。

程序:土地交易大厅受理—报市建设用地审批委员会审批—回复 

13、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依据《土地登记规则》第30条(19951228日国家土地局发布)

条件:申请报告;土地租赁合同

程序:各土地分局或各土地工作站受理→土地权属审核→土地登记公告→注册登记→主管副局长审批→回复

14、开采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采矿许可证的审批登记(煤等34种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1998年国务院241号令);《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1998年省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条件:采矿权申请登记书;矿区范围调查意见书;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意见书;占用矿产储量登记表;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证明及营业执照;环境、地质评价报告审批意见;安全设计及批复文件;行业部门批准文件。

程序:矿产开发管理科受理并初审→相关科室签署意见→主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回复。

1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1998829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1年国土资源部第7号令、2004年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

条件:申请报告;用地选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单独选址的项目符合法定条件;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合总规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补充耕地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

程序:规划科受理→委托压占矿床和地质灾害评估→相关科室会审→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回复。

16、国家建设占用农用地转用、征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4546条。

条件:通过建设用地预审,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国家省批准的建设项目。

程序:耕保科受理→委托测量→拟定补偿方案→听证→规划科、地籍管理科、土地执法监察大队、土地整理中心初审→报省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审批。

17、开采矿产储量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采矿许可证登记审核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第241号令);《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8年省人大常委会九届第五次会议);《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1998年国土资发7号)。

条件:县(市)局初审的采矿登记审批责任表;采矿权申请登记书;矿区范围调查意见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收据复印件;矿山企业占用矿产储量登记书;评估报告及确认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安全设计及批准文件;行业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及资质条件证明;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井上井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

程序:矿产开发管理科受理→主管局长审核→局长审签→报省厅审批。

五、 服务承诺

(一)、坚持依法行政,落实法规政策。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及土地、矿产法律法规,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创新审批方式,规范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减少办事环节,完善内部监管,努力增加土地、矿产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对跑省进京报批的审批项目,要尽力缩短审批时间;对由市政府负责的审批事项,要比法定审批时限缩短三分之一以上时间。严格依据法规政策做好收费工作,对用户必须收取的费用,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对中央和省、市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停收到位。 

(二)、坚持实行阳光工程,大力推进招拍挂。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全面推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积极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加快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招拍挂进程。要及时准确发布供地、供矿信息,杜绝暗箱操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矿产市场新秩序。  (三)、坚持搞好制度创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大力推进节约和集约用地,尽力减少各类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从源头上防止征地中损害农民利益问题的发生。在征地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公开征地程序、补偿安置费用标准及管理使用情况,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民对补偿安置的意见,做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方能动工用地。要继续深化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维护农民权益的长效机制。

 四)、坚持优质服务,确保用户满意。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国土资源宏观调控的职能作用,坚持重在落实、重在效率、重在结果的原则,注重抓好收费、审批、市场秩序整顿,推动国土资源市场化配置,实现资源效益最大化,为我市经济建设提供用地、用矿保障。要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坚持把服务贯穿于整个活动的始终。进一步落实六项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积极深入基层和企业现场办公,主动上门服务,做到难事特办,急事快办,实事多办,千方百计让用户满意,努力创建一个优良的用地、用矿环境。

(五)、坚持强化社会监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努力弘扬胡锦涛总书记大力倡导的八个方面良好作风,认真执行省委提出的四承诺两禁止、国土资源部制定的行政为民十项措施五条禁令、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十个不准十个严禁等规定。要对我局窗口单位和审批、收费、发证和办案等重要环节,加强事前防范,实行重点监督。要加强工作纪律检查,发现工作推诿扯皮,失职渎职的;态度冷横硬冲,吃拿卡要的,坚持一查到底,并追究主管领导的连带责任。

我们保证严格履行以上承诺,一定做到依法行政、廉洁从政,为我市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恳请社会各界监督,我局的举报电话为62771376277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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