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相关科室、部门:
现将《牡丹江市“居住权”登记业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5年8月7日
牡丹江市“居住权”登记业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规范居住权登记工作,保障居住权人和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结合不动产登记实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法律依据
居住权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创设的新型用益物权,对保障特定群体居住权益具有里程碑意义。为构建规范统一的居住权登记体系,本方案严格遵循以下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6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7条。设立居住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住宅位置、居住条件、期限等条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8条。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9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但可约定是否允许出租。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70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应办理注销登记。
二、适用范围
(一)具体适用情形包括:①通过合同设立的居住权(如父母保留子女房产的终身居住权);②通过遗嘱设立的居住权(如遗嘱确定配偶居住权);③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居住权(如离婚判决确认的居住权);④其他法定情形。
(二)不适用情形包括:①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②租赁关系产生的短期使用权;③权属争议或违法建筑上的权利登记。
三、申请材料
(一)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居住权设立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居住权人及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权属证书(房产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居住权合同(包含双方姓名、住所、坐落、面积、用途、居住权期限)、居住条件和要求(是否可以出租,如无约定则默认不可出租)、其他必要材料(如共有人同意书)。
(二)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不动产登记申请书、遗嘱人的死亡证明、遗嘱(需公证遗嘱或法院认定有效的遗嘱)、不动产权属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及同意书(如涉及继承登记)。
(三)司法裁定设立居住权: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如法院直接要求登记)、不动产权属证明(可由法院调取)。
四、办理流程
(一)居住权设立登记流程。符合适用情形的,由权利人或法律文书指定主体申请。申请人提交第三部分对应材料后,登记机构受理审核,通过后将权利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居住权人核发登记证明,登记自记载时生效。
(二)居住权变更登记流程。发生姓名、身份证变更或期限调整等情形时,申请人提交变更协议、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经双方共同申请(司法文书除外),登记机构审核通过后更新登记簿内容,涉及证书的予以换发。
(三)居住权注销登记流程。因期限届满、权利人死亡、自愿放弃或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时,由权利人单方或共同申请。提交注销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如死亡证明、放弃声明、法律文书)后,登记机构审核注销登记事项,收回权利证明并更新登记簿。
黑公网安备 23100502000021号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