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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居住权”登记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25-08-07 来源: 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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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相关科室、部门:

现将《牡丹江市“居住权”登记业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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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居住权”登记业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规范居住权登记工作,保障居住权人和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结合不动产登记实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法律依据

居住权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创设的新型用益物权,对保障特定群体居住权益具有里程碑意义。为构建规范统一的居住权登记体系,本方案严格遵循以下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6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7设立居住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住宅位置、居住条件、期限等条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8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9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但可约定是否允许出租。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70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应办理注销登记。

二、适用范围

(一)具体适用情形包括:①通过合同设立的居住权(如父母保留子女房产的终身居住权);②通过遗嘱设立的居住权(如遗嘱确定配偶居住权);③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居住权(如离婚判决确认的居住权)④其他法定情形。

(二)不适用情形包括:①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②租赁关系产生的短期使用权;③权属争议或违法建筑上的权利登记。

三、申请材料

(一)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居住权设立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居住权人及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权属证书(房产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居住权合同(包含双方姓名、住所、坐落、面积、用途居住权期限居住条件和要求是否可以出租如无约定则默认不可出租)其他必要材料(如共有人同意书)。

(二)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不动产登记申请书遗嘱人的死亡证明遗嘱(需公证遗嘱或法院认定有效的遗嘱)不动产权属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及同意书(如涉及继承登记)。

(三)司法裁定设立居住权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如法院直接要求登记)不动产权属证明(可由法院调取)。

、办理流程

(一)居住权设立登记流程。符合适用情形的,由权利人或法律文书指定主体申请。申请人提交第三部分对应材料后,登记机构受理审核,通过后将权利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居住权人核发登记证明,登记自记载时生效。

(二)居住权变更登记流程发生姓名、身份证变更或期限调整等情形时,申请人提交变更协议、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经双方共同申请(司法文书除外),登记机构审核通过后更新登记簿内容,涉及证书的予以换发。

(三)居住权注销登记流程。因期限届满、权利人死亡、自愿放弃或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时,由权利人单方或共同申请。提交注销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如死亡证明、放弃声明、法律文书)后,登记机构审核注销登记事项,收回权利证明并更新登记簿。

来源:自然资源局

撰稿:项目专班

校对:刘起嘉

一审:刘起嘉

二审:于涛

三审:赵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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